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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7日

2009 各縣市家庭收支指標 (2) 表格比較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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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家庭收支-平均戶內人口數(人)
定義:平均每一戶之人口數。
公式:總人數/總戶數
基本項:
●家庭收支-平均戶內人口數(人)
平均每一戶之人口數。(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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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就業人數(人)
定義:平均每一戶之就業人數。就業人口係指年滿15歲以上人口在調查標準期
(一年)內,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1)凡從事有酬工作達6個月以上
,且年內收入達全年最低工資一半以上者(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不受收入金
額限制);(2)原有職業但在標準期內因傷病、休假、天氣惡劣、災害、勞
資爭議、工作場所整修及季節性休閒等原因暫未工作而年內領有全年最低
工資一半以上之勞動報酬者(不包括賠償金及醫藥費);(3)在學學生
,於課餘兼任有酬工作,工作期間達6個月以上,且年內收入達全年最低
工資一半以上者;(4)年滿15歲以上,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或每天工
作3小時以上,達6個月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在學學生,於家庭經營
之非公司企業內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或每天工作3小時以上,達6個
月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歷年最低工資一半之金額分別為87-95
年為9.5萬元,96年為9.9萬元,97-98年為10.3萬元)
公式:總就業人數/總戶數
基本項:
●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就業人數(人)
平均每一戶之就業人數。就業人口係指年滿15歲以上人口在調查標準期
(一年)內,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1)凡從事有酬工作達6個月以上
,且年內收入達全年最低工資一半以上者(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不受收入金
額限制);(2)原有職業但在標準期內因傷病、休假、天氣惡劣、災害、勞
資爭議、工作場所整修及季節性休閒等原因暫未工作而年內領有全年最低
工資一半以上之勞動報酬者(不包括賠償金及醫藥費);(3)在學學生
,於課餘兼任有酬工作,工作期間達6個月以上,且年內收入達全年最低
工資一半以上者;(4)年滿15歲以上,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或每天工
作3小時以上,達6個月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在學學生,於家庭經營
之非公司企業內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或每天工作3小時以上,達6個
月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歷年最低工資一半之金額分別為87-95
年為9.5萬元,96年為9.9萬元,97-98年為10.3萬元)(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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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全年經常性支出(元)
定義: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支出總額。經常性支出包括非消費性支出及消費性支出
。消費性支出包括食品及非酒精飲料、菸酒及檳榔、衣著鞋襪及服飾用品、
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 家具設備及家務維護、醫療保健、交通、
通訊、休閒與文化、教育、餐廳及旅館、什項消費。非消費性支出包括利
息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
公式:經常性支出總額/總戶數
基本項:
●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全年經常性支出(元)
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支出總額。經常性支出包括非消費性支出及消費性支出
。消費性支出包括食品及非酒精飲料、菸酒及檳榔、衣著鞋襪及服飾用品、
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 家具設備及家務維護、醫療保健、交通、
通訊、休閒與文化、教育、餐廳及旅館、什項消費。非消費性支出包括利
息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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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全年經常性收入(元)
定義: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收入總額。經常性收入=基本所得+財產所得收入+
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含折舊)+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
公式:經常性收入總額/總戶數
基本項:
●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全年經常性收入(元)
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收入總額。經常性收入=基本所得+財產所得收入+
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含折舊)+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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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元)
定義: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
公式:可支配所得/總戶數
基本項:
●家庭收支-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元)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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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家庭收支-平均每戶消費支出(元)
定義:平均每一戶之消費性支出總額。
公式:消費性支出總額/總戶數
基本項:
●家庭收支-平均每戶消費支出(元)
平均每一戶之消費性支出總額。(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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