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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

依照地方制度法全台都是直轄市是最快平衡城鄉差距的方法

行政區劃如果要大改, 修法這一關就要花上許多時間.

而目前中央政府所主導的五直轄市與準直轄市的地方制度法, 則提供了一個快速不用修法的方法來平衡這種五直轄市與準直轄市的行政區劃.

就是將其他縣市依生活圈合併升格成直轄市. 這不需要另外修法,  依照目前的地方制度法就可達到此目標.

如果中央有心, 由內政部發起合併升格就可以了.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
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第 7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第 7-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
公告改制日期。
第 7-2 條
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後之名稱。
二、歷史沿革。
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
四、縣原轄鄉(鎮、市)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
    口、面積。
五、標註改制前、後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
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化、都會發展、交通之影響分
    析。
七、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
    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
    規劃。
九、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
    改制後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十、其他有關改制之事項。
第 7-3 條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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