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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

失去本質的設計2 -- 動物園

得獎的設計不一定是好的設計

符合本質的設計才是真正好的設計

失去本質的獲獎設計,雖然可以得到短暫的掌聲,但卻遺下難以彌補的損害!

大家去動物園,想看的是動物,不是設計。

動物園的本質是動物,不是園區的設計。

為了設計,將動物減少,將動物棲息的地方縮小,因設計獲獎得利的是政客,但受苦的是動物,而人民則失去更多的動物觀賞。

動物園本來就肩負有保育動物的教育和使命。

但是新竹市立動物園已定位為「以收容棄養或救傷動物為主」,並不倡議「購買動物」,以生命教育為宗旨,不進行動物買賣,強調「保護」並「尊重」動物生命。

(新聞:竹市動物園 交換替代購買  )


難道以後民眾去新竹動物園花50元門票是要觀看棄養或救傷的動物?


官方對於這次整建的宣傳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拿掉籠子

設計得獎

以後不買動物,以收容棄養或救傷動物為主


對於這次動物園的整建,失去本質的設計整理如下:

園區縮小,將之前原本打算擴大的部分,因為百年大道劃歸園外

動物變少

票價變貴

原本可與梅花鹿近距離接觸的「鹿的世界」不見了

「標本室」不見了

「3D影片教育教室」不見了


關於新竹動物園與台北及高雄的公立動物園比較如下,新竹動物園不僅園區小,動物少,但票價反而貴。

比較新竹與台北及高雄的公立動物園:

新竹市立動物園  全票 50元,半票 25元,團體票 8折。面積約2.7公頃 (改建前,票價 20元)

台北市立動物園 全票 60元,優待票 30元。園區目前 165公頃。

高雄壽山動物園 全票 40元,半票 20元,團體票 85折。面積12.89公頃。 


關於改建前後的比較,園區整體的規劃比較,園區改建前後的園區導覽圖分別如下:

改建前的園區導覽圖:


改建後的園區導覽圖:(與上圖剛好南北向相反)


很明顯改建前的園區很多元,但改建後因為園區大小的限制,只能分成兩三的部分,而將許多動物混居在一起,這其實對動物來說並不是好的規劃,之後的報導可以參考。

其實新竹動物園在整建前。就已經有不少是無籠子的精神,而且動物得棲息地也不小,但是改建後的棲息地雖然是有設計過,也獲獎,但對於動物的棲息並不友善。


標本室可以說是新竹動物園的寶庫,但改建後只留下大象順子的骨骸,新竹動物園以前是有獅子的,標本室不應該消失反而應該擴大展示,遊客才能更了解新竹動物園的歷史。

原本規劃的遊客中心被畫到園外,為了要做百年大道,讓動物園腹地瞬間變小了不少。

整建前的動物園,雖然不大,但是票價低,動物不少,可說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

但整建後,富有設計感,變漂亮了,票價變貴動物反而更少,但更像是公園,動物只是公園內的展示而已,不像是動物園,而事有動物的公園。

所以建議之後的市府,應該在香山找塊大一點的地如十九公頃的青青草原,興建新的新竹動物園,19公頃將比高雄壽山動物園還大。

而目前的這個動物園就當作「以收容棄養或救傷動物為主」的動物公園,不收費。


相關新聞與報導探討:

新竹市動物園不購買動物 收容棄養救傷推動生命教育

新竹動物園住客銳減 僅剩30種

沒有籠子的動物園,圓了誰的夢?從改建後的新竹動物園談起

【投書】拆除籠子,然後呢?新竹動物園如何對動物更友善?

新竹市立動物園改造後,真的重生了嗎?實地勘察後發覺的未盡之處

【耗巨資改建的新竹動物園改善後有真的有好到連壽山也要跟進嗎?】


挺台大 反抄襲

人民不需要挺抄襲槓台大的縣市議員與行政首長

奇特的訴願--不是主張無抄襲而是控訴台大行政瑕疵

8/9 台大公佈審查結果,判定林智堅論文抄襲,撤消學位.。

8/15 爆出林智堅的論文是助理代寫,但林智堅及綠營卻無回應。

8/24 中華大學公佈審查結果,判定林智堅論文抄襲,撤消學位。

到 9/5 才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但是訴願的理由卻不是他沒抄襲。而是控訴台大學倫會有嚴重行政瑕疵。

碩士論文抄襲判定有相關規定,此文就是在探討台大再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主打這個,反而不是主張無抄襲,這不是很奇特嗎?

之前已寫了「論文事件的相關法規」(http://fongthinger.blogspot.com/2022/08/blog-post.html)

林智堅陣營訴願的新聞:

林智堅提訴願 律師團:台大學倫會有嚴重行政瑕疵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59249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本文就來探討台大的行政程序是否有瑕疵。

一、權責單位:

首先,根據「學位授予法」法中,第17條 第1款中,明確說明: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而根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的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


所以學術倫理的審查由學校負責的,也就是由台灣大學與中華大學來判定的。


二、迴避問題:


而林智堅陣營一開始主張蘇宏達院長應該迴避,迴避的相關法規如下:


在「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中的第六條:

「六、 檢舉案件處理過程中,倫理委員會委員之迴避原則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 所有案件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內容。」


而行政法第三十二條內容如下: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請問根據行政法第三十二條,林智堅陣營是根據哪一條要求蘇宏達院長需要迴避?


另外,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第十三條也有制定迴避條款,其中須自行迴避的條件如下: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而被檢舉人可以申請迴避:

「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所以林智堅陣營應該是依據此規定向台大要求蘇宏達院長需要迴避,所以台大也真的有開會,但開會結果是全票認為蘇宏達院長不須迴避。


蘇宏達不用迴避林智堅案 台大召開學倫審定會後發聲明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06034)

「有關碩士畢業生涉及論文抄襲事件,審定委員會今天召開會議,會議一開始即針對被檢舉人林智堅先生所委任3位律師提出的召集人(蘇宏達院長)迴避申請案進行討論,並選出一位委員代理會議主席。

台大指出,林智堅與委任律師均未出席審定會,代理主席說明申請主張與事證後,要求蘇宏達說明並離席,再經所有委員逐一發言、充分討論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致決定,申請迴避案駁回,主要理由是林智堅等人所提事證,並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蘇宏達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所以,這個非行政法第三十二條,但是符合教育部法規的程序台大也有進行。


而林智堅陣營先前宣稱,如果台大否決了蘇宏達院長的迴避申請,要向教育部提覆決,但卻未見到他們提覆決,所以不符程序應該是林智堅陣營。


申請蘇宏達迴避遭台大駁 林智堅:將向教育部提覆決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7-28/792529)

「對於台大學術倫理審定會駁回林智堅要求召集人蘇宏達迴避申請,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今(28)日表示,收文後,將向台大的上級機關教育部提出覆決;依法覆決機關需於10日內做出處置。如果台大學倫會還是由蘇宏達擔任召集人,他們不會認可學倫會的審定。」


林智堅陣營未提覆決,也向外宣稱不認可台大審定會的結果,這是哪種程序?


三、審定會的程序:


林智堅三次說明都未到場,自己不去說明,當然只能就林智堅陣營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查後又說台大沒有採納林智堅陣營所提的證據,這是哪方面沒有遵循程序?


台大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 曾邀請三次說明都未到場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523338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523338)

台大重擊!林智堅「提供民調不代表論文原創」 大量抄襲余正煌應撤學位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809/F4A1055AD67D5F2E00BE8DB675)


台大有按照規定由台大社科院組成5-7人調查小組,而且規定本來就是要保密。

而且所有抄襲認定都是不具名投票。

這些均符合規定的程序。


林智堅陣營所指控的台大未採納他們所提供的證據,台大也有回應成11點證據,只是林智堅陣營不接受而已。


陳明通裡外不是人!林智堅怨他 護航文慘遭台大11點證據駁斥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809/86D321CF65B6C4DF46C520A5FC)

堅不認抄襲!林智堅硬槓台大 無視11點證據力痛批學倫審定會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809/A699D7719D72FDF2868154963F)


總結如下:

依照「行政法」第三十二條與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第十三條的規定,蘇宏達院長不需要自行迴避,但林智堅陣營有權申請迴避。

台大有依照林智堅陣營的申請在開會前請審議委員決定蘇宏達院長是否須迴避,結果是全票通過認為不須迴避。

台大有找七名審議委員來審查雙方的論文。

台大的規定是審定會需要在兩個月內有審查結果,對照中山大學之前的審查速度,台大還比中山大學慢。

台大有根據陳明通的證詞一一反駁成11點證據,而陳明通的證詞就是林智堅陣營所提出的證據。

9/5林智堅向教育部提出訴願,不是訴願自己沒有抄襲,而是台大有行政瑕疵。


相關規定如下,與這次論文抄襲審查有觀的部分都有畫線或框起來,大家可以參考。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