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台大公佈審查結果,判定林智堅論文抄襲,撤消學位。
到今日8/28將近二十日,尚未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而民進黨由蔡總统領銜,仍向外宣稱台大不公林智堅清白。
8/15 爆出林智堅的論文是助理代寫,但林智堅及綠營卻無回應。
對摃台大卻又不提訴願,代寫罪更重要罰款,卻反而未回擊!
到現在綠營還是不承認林智堅論文抄襲也不說明是否代寫,而且還放任其支持者繼續攻擊台大與中華大學。
此文就來探討學位論文的相關法規。
教育部對於抄襲與代寫是有明文規定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明文規定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
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
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
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而在「學位授予法」法中,第17條 第1款中,明確說明: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第18條則明定代寫之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來源:國立台灣大學官網
其中綠營常攻擊的有關審定會的組成、如何決議、審查時間等,都有規定。
摘要如下:
院長為審定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審定委員人員名單應與保密。
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認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行之。
於二個月內完成審定。
而他們最喜歡攻擊的迴避問題,則在「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中的第六條:
六、 檢舉案件處理過程中,倫理委員會委員之迴避原則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 所有案件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內容。
而行政法第三十二條內容如下: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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