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竹苗區劃歷史地理交通財政經濟統計探討

本部落格文章歡迎非商業用途、學術研究用途引用或轉貼,惟請註明出處為風林火山部落格,並請附本部落格網址 http://fongthinger.blogspot.tw/。

本部落格於2021年12月3日超過30萬瀏覽人次

2022年8月28日

論文事件的相關法規

8/9 台大公佈審查結果,判定林智堅論文抄襲,撤消學位。

到今日8/28將近二十日,尚未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而民進黨由蔡總统領銜,仍向外宣稱台大不公林智堅清白。

8/15 爆出林智堅的論文是助理代寫,但林智堅及綠營卻無回應。

對摃台大卻又不提訴願,代寫罪更重要罰款,卻反而未回擊!

到現在綠營還是不承認林智堅論文抄襲也不說明是否代寫,而且還放任其支持者繼續攻擊台大與中華大學。

此文就來探討學位論文的相關法規。

教育部對於抄襲與代寫是有明文規定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明文規定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
      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
      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
      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而在「學位授予法」法中,第17條 第1款中,明確說明: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第18條則明定代寫之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