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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8日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99年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20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公布日期】99.09.07 【公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88)台財庫字第88187674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條;本法施行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0890053917號令修正發布第4、7、9、10、15、17條條文;並增訂第11-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財政部(90)台財庫字第0900051239號令修正發布第5、8、10、11、11-1、15、17條條文;本辦法施行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10045725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本辦法施行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20053584號令修正發布第10、17條條文;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30042277號令修正發布第9、17條條文;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400379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7條條文;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503511640號令修正發布第3、7、13、15、17條條文;施行期間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0376380號令修正發布第346~8、1317條條文;施行期間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351461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2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15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035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7~9、1317條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規內容】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前的分配方法與問題

根據一九九九年六月公布的中央 統籌分配稅款辦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整體分配比率,北高兩直轄市占百分之四十三,縣市政府百分之三十九,鄉鎮百分之十二,其餘百分之六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而直轄市與縣市鄉鎮則各有其不同的分配公式。直轄市係依營業稅額、人口、土地面積及財政能力來分配;縣市係依財政需要與財政收入之差額(占百分之八十五)及營業稅額(占百分之十五)來分配;鄉鎮則依其人事費(占百分之八十五)與基本建設需求(占百分之十五)來分配。

台北大學經濟學系王塗發教授 (2002年) 指出: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劃分亟待改弦易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