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1 寫的文章)
請看一下法律是怎麼定的
這次苗栗縣政府是不是真的有依法行事
這個法有什麼問題
請看一下, 這裡有很多有關土地征收的法律
http://www.rclaw.com.tw/SwEzText.asp?Kd=93&txtgp=&groupkd=
這裡有土地徵收的法條
http://laws.mywoo.com/4/16/828/5.html
仔細看這些法律, 沒有什麼多數人欺負少數人的規定
所以有網友提到什麼南部民進黨執政的縣市也用這個法律多數人欺負少數人來做重劃區是不正確的認知喔 !
其實很簡單, 政府可以徵收土地, 但要給錢, 被徵收的人不服可以陳情訴願, 但法律沒規定如果被徵收人一直不願意土地被徵收要如何 ?
請看這個, 這應該是這次事件的問題點, 也就是縣府所稱的依法施政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151&txtgp=&groupkd=0
被徵收地主(屋主)拒絕拆遷應如何處理?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重點應該在紅色字那句話, 縣府發完錢或發給地後就算徵收完成嗎 ? 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去領也算徵收完成嗎 ? 這個法律好像沒有清楚寫明, 所以縣府可能認為他已完成徵收, 但實際是居民不願被徵收. 根據常理, 領了錢或地當然算是同意被徵收, 這無庸置疑, 但不領, 就應該視為不願被徵收, 至少要去協調讓居民同意. 居民不同意沒有任何法條說政府可以強制徵收的(至少我沒看到這個法條, 請知道的網友幫忙說明一下).
至少其他縣市做到大家都願意去領補償費或領配地後才動工, 同樣的法, 怎麼施行才是重點.
都市計劃是可變更的, 如果民眾請願政府願意受理, 是可以變更計畫調整範圍不拆屋的.
以新竹市的都市計劃做例子, 特二道路至少規劃十年以上, 但地主(清大交大工研院)不願被徵收就一直沒辦法開闢. 後站計畫要拆掉一些民眾的房子, 民眾訴願陳情, 現在還在協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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