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95年『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市部分)書』計畫書中可以找到資料摘錄如下 :
第一章 原有計畫概要
壹、發布實施經過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國70 年5 月20 日發布實
施,之後於民國72 年、78 年分別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一
期及第二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正主要計畫,並於民國80 年
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
本特定區計畫,因原計畫範圍跨新竹縣、市二行政轄區,原係由
台灣省政府擬訂之省訂計畫,由所屬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市
鄉規劃局辦理規劃。惟台灣省政府自88 年7 月1 日起精省,原台灣
省政府建設廳、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及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
會主管或執行之業務將歸併內政部營建署,故內政部於88 年6 月30
日召開「台灣省政府相關單位與本部營建署整併後有關都市計畫審議
及原省訂都市計畫規劃業務分工事宜」會議,其中結論(三):現有台
灣省訂都市計畫原為台灣省政府住都處(市鄉局),惟自88 年7 月1
日起該局整併改為本部營建署附屬機關,基於都市計畫二級二審原
則,自不宜擔任規劃單位,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第四條第五項及都市計畫法第十三、十四條之規定,原省訂都
市計畫之擬定機關調整為當地縣(市)政府,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
之。(88.7.15 台內營字第8873834 號)
嗣後,本府依該結論於89 年2 月2 日召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作業移撥事宜研商會議」,與市
鄉規劃局達成協議,完成業務移交後,遂改由本府辦理。
前次通盤檢討實施至今,期間有關本市轄區內曾經辦理過十二次
個案變更,包含於民國86 年發布實施「訂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
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歷次變更及發布實施日期
文號,詳見表一;歷次變更之面積增減統計情形,詳見表二。
貳、計畫區位置及範圍
本特定區(新竹市部分)位於新竹市東南側,距市中心約4.5 公
里,東接竹東(二、三重地區)都市計畫,南側部分與寶山都市計畫銜
接,西端為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北鄰新竹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相
關地理位置詳見圖一。
計畫範圍北以光復路為界,西至交通大學及青草湖風景區,東側
及南側以新竹縣竹東鎮、寶山鄉範圍為界,原計畫書所載計畫面積為
1210.74 公頃。惟配合內政部94.12.21 函有關「新竹市高峰段688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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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地號附近與新竹縣行政界線更正」乙案(詳附錄一),增加保護區
面積5.62 公頃,更正後總計畫面積為1216.36 公頃。
肆、實質計畫內容
三、交通系統計畫
(一)原有計畫配合高速鐵路工程興建,於計畫區東南側劃設有高速鐵
路用地,其走向大略為東北-西南。
(二)中山高速公路於本計畫區之中心,以南北向貫穿,並於計畫區北側與特九號道路(光復路)交叉處,設置有交流道1 處。另於特三
號道路(園區二路)與中山高速公路交叉處,設置有2 處匝道,以
利園區車流進出高速公路。
(三)計畫區內道路系統,主要考慮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工業區之分隔、
地形特性及避免穿越性交通等因素,而採用近似半環狀型道路
網,再配合輻射方向聯結對外幹道。據此道路系統設計構想,將
計畫區內道路劃分為三種層級:
1.聯外道路:特一、特九號道路。
2.區內聯絡道路:特一-一、特一-二、特二、特三及特四號道路。
3.區內道路:特七、特八、特十一、特十四及特十五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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