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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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古蹟總數(處)
定義: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另依據同法第14條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據此,若經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審議且指定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即可定義為古蹟。
註記:94年(含)以前資料來源為內政部。
新竹市的古蹟總數排名全國第九,新竹縣市與竹竹苗古蹟總和則排名全國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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