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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日

各縣市自有財源比率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

目前資料只有2008與2009兩年, 此處就以兩年的平均來排序.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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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自有財源比率(%)
定義:自有財源比率。
公式:[(歲入-補助及協助收入-統籌分配稅收入)/歲入]*100
註記:1.指決算審定數。2.為會計年度資料,88年度(含)以前係指上年7月
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89年度係指88年下半年及89年,90年度以
後與曆年相同。3.自90年度起統籌分配稅收入不包含於自有財源。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您計算的應是自籌財源比率。

自有財源=歲入-補助及協助收入;
自籌財源=自有財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