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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8日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前的分配方法與問題

根據一九九九年六月公布的中央 統籌分配稅款辦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整體分配比率,北高兩直轄市占百分之四十三,縣市政府百分之三十九,鄉鎮百分之十二,其餘百分之六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而直轄市與縣市鄉鎮則各有其不同的分配公式。直轄市係依營業稅額、人口、土地面積及財政能力來分配;縣市係依財政需要與財政收入之差額(占百分之八十五)及營業稅額(占百分之十五)來分配;鄉鎮則依其人事費(占百分之八十五)與基本建設需求(占百分之十五)來分配。

台北大學經濟學系王塗發教授 (2002年) 指出: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劃分亟待改弦易轍

這種「一國兩制」的分配方式至少有三項極不合理的問題,第一、北高兩直轄市的人口約 占全台的百分之十九弱,土地面積僅占百分之一點二,竟分配到百分之四十三,而其他縣市鄉鎮才分配到百分之五十一。第二、兩直轄市的營業稅額雖然占了百分之四十四左右,但這是因為各公司總部設於直轄市所致,真正生產的工廠大多設在地方縣市,以致「汙染在地方、稅收歸中央與直轄市」。第三、鄉(鎮、市)作為直接統籌分配的對象,實有害縣市地方自治財政權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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